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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小课堂:非法集资所得都流向了何处?
时间:2024-01-15 字号:

非法集资团伙巨额资金流向不明,嫌疑人三缄其口坚称“不知情”,看检察官如何抽丝剥茧、深挖线索,依法追诉3名洗钱犯

 

抽丝剥茧寻线索  洗钱犯罪现原形

2022年7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在上游非法集资案中,付某与赵某(均已判决)伙同他人先后成立投资公司,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电视广告、客户见面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以虚构公司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销售理财产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涉案金额巨大。

然而巨额的非法集资所得都流向何处了?

起初,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只显示了涉案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情况。检察官注意到,其中多次出现几个固定银行账户的单笔大额交易。于是,检察官要求审计单位着重统计这些银行账户的资金情况,紧扣资金流出、回流两个关键节点,分析资金走向,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图。

由此,这些银行账户背后的3人浮出水面。他们分别是付某的前妻葛某、赵某的妻子黄某甲以及亲戚黄某乙。审计单位再次提供的资金流向图清晰显示,3人的几张涉案银行卡接收了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的资金,后全部转出到该案的关联人或关联公司账户。

 

多方合力补证据  犯罪分子终招供

3名嫌疑人到案后,以“不清楚公司做什么业务”“不清楚银行卡借出后作何使用”“不知道卡里的钱是怎么来的”等理由,拒不承认知道个人银行卡供上游犯罪人员转移非法集资所得的事实。

针对葛某某“与付某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不知道付某公司经营情况”“银行卡中流入资金为付某转来的抚养费”等辩解,承办检察官循着蛛丝马迹戳穿了她的谎言。首先,二人离婚恰逢付某的投资公司爆盘前夕,时间节点过于巧合,且公安部门承办人员佐证,付某被捕时第一反应是电话通知葛某某,说明二人感情并未破裂;其次,付某公司财务人员证言中提到“葛某某曾多次于经营时间出现在付某公司”,可见葛某某对该公司基本经营模式不知情的辩解并不可信;另外,检察官要求公安部门查明涉案银行卡的开户情况,银行柜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此卡由葛某某开户,且在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期间,该涉案银行卡仍有多笔转账、消费交易。一系列证据摆在面前,葛某某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认,自己明知付某从事非法集资业务,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付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用于转移非法募集资金400余万元。

随着检察官不断耐心地释法说理,以及银行开户证明、资金交易记录等一份份如山铁证逐渐显现,黄某甲与黄某乙二人也终于如实招供,二人均明知赵某从事非法集资业务,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各为赵某及其经营的公司转移非法募集资金2000余万、3900余万元。

 

检方提示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其中,“明知”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即主观违法要素,如果缺乏对上游犯罪的主观认识,构成要件不具备,行为人则不构成洗钱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集资诈骗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还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是必须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查清非法集资资金实际去向,既是追缴涉案资金、提升追赃挽损实际成效的重要措施,也是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有力抓手。

 

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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